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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20 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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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本辦法依所得稅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所得稅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本法所稱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以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上漲達百分之二十五時,得實施資產重估價;其實施辦法及重估公式由行政院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