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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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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EN
第 2 條
薪資受領人於年度進行中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於發生之日起十日內將異動後情形,另依前條規定填表通知扣繳義務人。
一、結婚、離婚或配偶死亡。
二、受扶養親屬人數增加或減少。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民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
EN
第 1 條
凡公教軍警人員及公私事業或團體按月給付職工之薪資,除依所得稅法准予免徵所得稅者外,所有薪資之受領人,均應向其服務機關、團體或事業之扣繳義務人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載明其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准予減除免稅額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