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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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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EN
第 42-1 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所稱之各項罰鍰,係指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
所得稅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38 條
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