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7 20:4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EN
第 33 條
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准予減除之借貸款項之利息,應於帳簿內載明債權人之真實姓名與地址。
所得稅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30 條
借貸款項之利息,其應在本營業年度內負擔者,准予減除。
借貸款項約載利率,超過法定利率時,仍按當地商業銀行最高利率核計。但非銀行貸款,原經稽徵機關參酌市場利率核定最高標準者,得從其核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