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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8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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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 EN
(刪除)
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4 年 05 月 09 日
解釋文:
審計部對於各機關編送之決算有最終審定權。徵收機關核定公營事業 之所得額,與審計部審定同一事業之盈餘如有歧異,自應以決算書所載審 計部審定之數目為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