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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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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6 條
菸酒事業應依據前條所界定之個人資料範圍及其相關業務流程,分析可能產生之風險,並依據風險分析之結果,訂定適當之管控措施。
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
第 5 條
菸酒事業應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界定其納入本計畫之範圍並建立檔案,且定期確認其有否變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