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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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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3 條
菸酒事業進行個人資料國際傳輸前,應檢視有無財政部依本法第二十一條
規定所為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並應遵循之。
個人資料保護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
EN
第 21 條
非公務機關為國際傳輸個人資料,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得限制之: 一、涉及國家重大利益。 二、國際條約或協定有特別規定。 三、接受國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未有完善之法規,致有損當事人權益之虞 。 四、以迂迴方法向第三國(地區)傳輸個人資料規避本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