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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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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菸產製工廠設廠標準
本標準依菸酒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菸酒管理法 (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 EN
菸酒製造業者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或添加物之作業場所、設施及品保,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良好衛生標準。
菸酒產製工廠之建築及設備,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及工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設廠標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