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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業審查費證照費及許可費收費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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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菸酒業審查費證照費及許可費收費標準
EN
第 1 條
本標準依菸酒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菸酒管理法
(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23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受理申請許可及核發、換發或補發執照,應收取審查費及證照費;並得對菸酒製造業者及進口業者,按年收取許可費;其各項收費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菸酒製造業者及進口業者未繳交許可年費,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除依規費法規定辦理外,並廢止其設立許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