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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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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
第 10 條
零售商許可證不得轉讓或頂替使用。
前項許可證遺失、毀損或污漬時,應敘明理由,申請分局補發或換發。
1.
裁判字號:
廢
59 年判字第 12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9 年 04 月 09 日
要旨:
菸酒零售商之許可證固得因店舖之移轉,轉讓與承受店舖人繼續營業,但 繼續營業人必須依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於法定三 十日之期間內檢附原許可人同意書、原許可證及戶籍謄本等件,申請核換 許可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