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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5 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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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庫券經理辦法
本辦法依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 (民國 91 年 02 月 06 日 ) EN
國庫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其掛失止付程序,由財政部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國庫券之發行、買回及還本、付息等業務,均委由中央銀行經理;其經理辦法,由財政部商同中央銀行訂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