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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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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各級政府之集中支付機關(單位),應依核定之分配預算及各項支付法案,建檔備付。
前項經核定之分配預算及各項支付法案,由核定機關通知財政機關(單位)及審計機關。
1.
裁判字號:
60 年台上字第 154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0 年 04 月 30 日
要旨:
票據法上之支票,其付款人以銀錢業者或信用合作社為限,公庫支票之付 款人為公庫,並非一般之銀錢業者或信用合作社,是系爭公庫支票顯非票 據法上之支票,而僅為指示證券之一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