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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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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40 條
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人員,自指定適用勞基法之日起之工作年資所計算之撫卹金,由存保公司用人費總額內支付。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0 日 )
第 22 條
事業人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金除第三條規定之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及第十條規定之離職金外,另發給三個月薪給之喪葬費;在職未滿三年者,以三年計。
第 23 條
事業人員因公死亡,其撫卹金除第三條規定之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及第十條規定之離職金外,加發八個月薪給之撫卹金及三個月薪給之喪葬費;在職未滿十年者,以十年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