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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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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公會章程應載明之事項,除依商業團體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外,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關於會員客戶權益保障及業務紛爭調處等事項。
二、關於會員間共同業務規章及會計處理原則之訂定及解釋等事項。
三、關於辦理會員機構之查核及輔導等事項。
四、關於會員間法令遵行與業務健全經營之協助、指導及諮詢等事項。
五、關於會員業務宣導及研究發展等事項。
六、關於會員、會員代表及專業人員之管理、測驗、登記與資格審定等事項。
七、關於會員商業道德之維護事項。
八、關於會員違反法令、公會章程、規範或決議之處置事項。
九、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本法之協助推行及研究、建議事項。
十、關於督促會員自律,共謀業務上之改進及聯繫、協調事項。
十一、關於依本法、本規則、其他法律或命令應行辦理之事項。
商業團體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 EN
商業同業公會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區域。
四、會址。
五、任務。
六、組織。
七、會員資格及其入會、退會手續。
八、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九、會員代表之名額及其產生標準。
十、理事、監事之名額、職權、任期、選任及解職。
十一、會議。
十二、經費及會計。
十三、章程之訂定及修改。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