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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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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第 17 條
信託公司內部稽核辦理情形不善有重大缺失或經主管機關糾正未改善者,
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分,或限制其增設分支機構、新增業
務或其他事項之申請。
信託業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第 44 條
信託業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得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並得依其情節為下列之處分:
一、命令信託業解除或停止負責人之職務。
二、停止一部或全部之業務。
三、廢止營業許可。
四、其他必要之處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