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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自費入住收費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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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自費入住收費標準
第 4 條
前條第一項所定費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廢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自費入住收費標準
(民國 110 年 05 月 14 日 )
第 3 條
本標準收費項目為自費入住之服務費,其費額如下:
一、安養:每人每月新臺幣七千九百五十元。
二、養護:每人每月新臺幣一萬七千九百五十元。
三、失智:每人每月新臺幣二萬七千九百五十元。
本標準施行前已依規定繳費入住者,依原契約收費標準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