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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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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學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就學生活津貼:
一、非第二條所定申請就學補助之中低(低)收入戶志願役退除役軍人。
二、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預算所提供其他生活補助或生活津貼。
三、逾第四條所定申請期限。
四、以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申請就學生活津貼,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具有前項情形之一者,其溢領之就學生活津貼,由輔導會以書面命溢領人於三十日內繳還。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學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民國 110 年 03 月 10 日 )
申請就學生活津貼者,應於下列期限內為之,逾期不予受理:
一、國內就學:以教育部核定之修業年限為準,每學年申請二次,第一學期為九月一日至十月十五日,第二學期為二月一日至三月十五日。
二、國外就學:應於學校實際註冊就學後二個月內為之。
新核列之中低(低)收入戶,應於核列資格處分送達次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請,不受前項申請期限之限制,逾期不予受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