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0 12:2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EN
第 18 條
經核定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之退除役官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應停止安置就養:
一、喪失退除役官兵身分。
二、具有第十六條所定不予安置就養之情形。
三、違反契約規定,情節重大。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民國 112 年 09 月 26 日 )
EN
第 16 條
前條所定退除役官兵申請安置就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
一、在臺灣地區無戶籍或經戶政機關依戶籍法規定為遷出登記。
二、具有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