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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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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
EN
第 11 條
安置退除役官兵就業或依前條間接安置退除役官兵之配偶、子女就業,得視需要先予以訓練。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08 日 )
EN
第 10 條
退除役官兵無工作能力、生活清苦或其本人死亡者,輔導會得依申請間接安置其配偶、子女就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