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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30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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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EN
偵查中軍事檢察官認有搜索之必要者,除依法得不用搜索票之情形外,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軍事法院核發搜索票。
軍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軍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軍事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前二項之聲請經軍事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軍事審判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 EN
搜索,應用搜索票。
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
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
搜索票,由軍事審判官簽名。軍事審判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搜索,除由軍事檢察官或軍事審判官親自實施外,由軍法警察官或軍法警察執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