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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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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EN
第 106 條
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軍事法院聲請停止羈押。
軍事檢察官於偵查中得聲請軍事法院命被告具保停止羈押。
軍事法院對於前二項之聲請,得聽取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陳述意見。
偵查中軍事法院為具保停止羈押之決定時,除有第一百零七條及本條第二項之情形外,應徵詢軍事檢察官之意見。
軍事審判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
EN
第 107 條
羈押之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