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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軍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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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戰時軍律
第 6 條
主謀要挾或指示為不利於軍事上之叛亂行為者,處死刑。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106 條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以軍事上之利益供敵國,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陸海空軍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16 條
意圖犯第十四條第一項之罪,而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煽惑現役軍人暴動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