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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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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
補助設置噪音防制設施申請項目應設置之地點如下:
一、學校、圖書館、醫療機構、住戶、托育機構、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得申請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之項目,並應將之設置於符合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合法建築物。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得申請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所定之項目,並將之設置於其所經管且位於各級航空噪音防制區內之公有土地。
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 (民國 110 年 08 月 26 日 )
第九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補助經費範圍,以直轄市、縣(市)政府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後之第一次公告航空噪音防制區前,於各級航空噪音防制區內既有學校、圖書館、醫療機構、住戶之合法建築物、公園、托育機構、社區活動中心及村里集會所為限。
前項醫療機構之補助範圍,限於病床設置之區域;學校、圖書館及托育機構之補助範圍,限於受航空噪音影響學習之區域,不包括合作社、廁所、廚房及其他軍用機場管理單位認定不屬學習區域。
第一項住戶所有之合法建築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供工商營業使用。
二、空屋或不具獨立自用電錶及獨立門牌。
三、供公共用途、儲藏農漁具與其他物品、飼養牲畜等使用。
四、居住使用區域無門窗可直接通達戶外。
軍用機場管理單位補助設置之噪音防制設施項目如下:
一、設置完成後具一定減音效果之防音門窗及其他百葉窗、窗簾等附屬設施。
二、開口部消音箱。
三、吸音天花板、吸音壁面及其他空調設備等必要之噪音防制設施。
四、緩衝綠帶:道路綠化、帶狀植被,其綠覆率須達百分之八十以上,其中多年生喬木須達百分之四十以上。
五、公園: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內之公園,具有吸收航空噪音或隔離航空噪音源效果之設施。
六、其他有助隔離或降低航空噪音影響之公共設施。
前項第一款之一定減音效果,其減音值應符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規定之住戶、學校、圖書館、醫院及托育機構防音門窗一定減音值之定義及認定方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