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6 00:1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軍事教育條例
(民國 105 年 11 月 09 日 )
EN
第 18 條
前條第一項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員生,違反應履行義務及應遵行事項規定時,應予賠償。
前項賠償事由、範圍、程序、分期賠償及免予賠償條件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