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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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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
EN
第 9 條
違反第四條規定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罰金。所有設備、成品、半成品、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
EN
第 4 條
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研發、生產、使用、儲存或移交任何殺傷性地雷。
二、協助、鼓勵或唆使他人為前款行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