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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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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 44 條
開除學籍學生及研究生,應通報其他軍事學校,於離校後三年內,不得再行錄取。
中等學校教育學生依第四十二條規定輔導轉學者,亦同。
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民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
第 42 條
中等學校教育學生,有前二條所定情形之一者,應予輔導轉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