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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撫卹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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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人撫卹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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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條
接受動員、臨時、教育、勤務或點閱召集之人員,於召集入營後傷亡者,依前條規定辦理撫卹。
前項人員如係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員工,於死亡時,僅得就其本職或軍人撫卹擇一支領。
軍人撫卹條例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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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24 條
義務役軍官、士官、士兵撫卹金給付之基數,按志願役同階級人員之標準計算。但本俸未達志願役上士二級標準者,按上士二級之標準計算。
前項人員無須自繳基金費用,其於服現役期間傷亡者,所需撫卹經費,由所屬機關編列預算支付之。
志願役士官、士兵撫卹金給付之基數,本俸未達上士二級者,按上士二級之標準計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