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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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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 63 條
依本條例第五十八條所定服軍官、士官役者,應行效忠宣誓,其誓詞如下:
余敬謹宣誓效忠中華民國,實行三民主義,遵守國家法令、捍衛國家,保護人民,服從長官命令,終身保守機密,克盡軍人天職,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分,謹誓。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
EN
第 58 條
服軍官役、士官役者,應宣誓效忠中華民國,遵守國家法令,並對公務有終身保守機密之責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