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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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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 5 條
本條例第七條及第八條第一項所稱國內外同等學校,由國防部認定之。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
EN
第 7 條
常備軍官役,以適齡國民或現役或後備之士官、士兵,依志願考取軍事校院或國內外同等學校,完成常備軍官教育,期滿合格者服之。
第 8 條
常備士官役,以適齡國民或現役或後備之士兵,依志願考取軍事校院或國內外同等學校,完成常備士官教育,期滿合格者服之。
服現役成績優良之士兵,得經甄選合格後,服常備士官役。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