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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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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前條所稱家屬,指常備兵之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配偶、子女及常備兵年滿十八歲前,同居共營生活,且設於同一戶籍之三親等內之血親及姻親。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屬之:
一、因案羈押、判處徒刑、拘役執行中或受感化教育中。
二、經戶籍登記有案失蹤。
三、兄弟姊妹結婚,未同居共營生活。
四、經社會福利機構公費收容安養或有其他扶養義務人。
五、經教育部立案之學校證明正就學中,且年齡未滿十八歲。
前項家屬為歸化我國國籍、歸國僑民或大陸、香港、澳門地區來臺者,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常備兵或其家屬有認領、收養、結婚、離婚、終止收養,或年齡變更等情事,以該常備兵年滿十八歲以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者為限。但常備兵本人被收養者,以其年滿十歲以前,已辦竣戶籍登記為限。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民國 111 年 05 月 23 日 )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因家庭情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提前退伍:
一、原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之家屬死亡,無其他家屬負擔家庭生計。
二、父母、子女或配偶領有效期內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或家屬領有效期內之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或重大傷病證明,且其他成年家屬無法照顧。
三、家屬賴以居住或生產之房屋、土地,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致全部毀損,非本人無法使家屬維持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之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
四、同時服役之父母或兄弟姊妹,因死亡或成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
五、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或十五歲以下,無其他家屬照顧。
六、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或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一名且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
七、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八、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經國防部認定亟需負擔照顧責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