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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15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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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
開除學籍學生依法服行其應服之兵役時,其已受之新生訓練時間,依前條第二項規定,予以折算為其應服現役時間。但已受之軍事訓練時間,不得折算應服現役時間。
退學學生依法服行其應服之兵役時,其已受之新生入伍訓練(以下簡稱新生訓練)及軍事訓練時間,予以折算其應服現役時間。
前項新生訓練時間,已完成新生訓練者,按日折算,未完成者,不予折算;軍事訓練時間,以八堂課折算為一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