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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5 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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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兵役法施行法 EN
常備兵服現役期間,依兵役法第十八條規定提前退伍者,由國防部以命令定之。
兵役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 EN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在平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得提前退伍:
一、員額過剩時。
二、完成兵科教育者。
三、入營前曾修得相當於軍職專長之學能者。
四、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