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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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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防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9 條
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各機關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會陳機關首長核定。
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國防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03 年 05 月 05 日 )
第 5 條
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
一、單位人員名冊、印信、政績及計畫。
二、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
三、財物事務總目錄。
四、所屬單位武器、彈藥、裝備等。
五、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