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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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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 19 條
亡故官兵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者,其牌位規定如下:
一、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人員或將級軍官,每位建立單一牌位。
二、校、尉級軍官,分批書寫,每牌位分四排,每排二十五人。
三、士官、士兵,印製名冊。
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民國 102 年 05 月 09 日 )
第 18 條
亡故官兵有下列事蹟之一,得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
一、作戰時地,為爭取勝利,冒險犯難,功成身死者。
二、作戰時地,克盡職責,慷慨成仁者。
三、因執行特殊危險任務死亡,經總統明令褒揚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