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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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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補償金分年發放比例及期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發給對象,其補償金總額分三年發給,每年發給三分之一。第一年於核定後二個月內發給,其餘兩年於九月發給。
二、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發給對象,於八十六年度生效者,適用前款規定。於八十七年度生效者,其補償金總額分二年發給,每年發給二分之一,第一年於退伍、除役或撫卹時發給,第二年於九月發給。於八十八年度以後生效者,其補償金於退伍、除役或撫卹時發給。
合於補償金發給對象,年滿七十二歲以上在臺灣地區無負扶養義務人之退伍除役軍官、士官、其補償金得一次發給。
退伍除役之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以下簡稱補償金)之發給對象如下:
一、自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七月一日以後至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依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及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辦理退伍、除役,合於發給退除給與。
(二)符合前目資格而依軍人撫卹條例辦理撫卹。
二、軍職人員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依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辦理退伍、除役,其具有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之服役年資,合於發給退除給與者。
三、軍職人員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依軍人撫卹條例辦理撫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於軍職人員新退撫制度實施前,具有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之服役年資,合於發給退除給與者。
(二)於軍職人員新退撫制度實施後,按其應得退伍金之標準改支一次卹金,且具有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之服役年資,合於發給退除給與者。
支領退休俸之退伍除役將級軍官不得支領補償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