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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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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 68 條
本條例第二十條所定軍官、士官就職規定如下:
一、調職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新職單位完成報到手續。
二、本島軍官、士官調往外島單位任職時,應不待繼任人選發布,先行前往就任新職。
各單位主官對於調職或分配人員,有督促其速赴新職單位就職之責。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
EN
第 20 條
軍官、士官之就職、離職或代理,於接任及卸任時,均應辦理職務交接;其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