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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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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 54 條
本條例第九條所定免職,規定如下:
一、奉准調職、退伍、除役或解除召集者,自調職、退伍、除役或解除召集之日起免職。
二、作戰、因公或因病死亡者,自死亡之日起免職。
三、被俘者,自被俘之日起免職。
四、經核准參加公職競選者,自核准之日起免職。
五、經核准任軍職以外之職務者,自核准之日起免職。
六、停職屆滿三個月者,自屆滿之翌日起免職。
七、因喪失國籍原因免官者,自免官之日起免職。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
EN
第 9 條
軍官、士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職:
一、奉准調職、退伍、除役或解除召集者。
二、作戰、因公或因病死亡者。
三、被俘者。
四、經核准參加公職競選者。
五、經核准任軍職以外之職務者。
六、停職屆滿三個月者。
七、因喪失國籍原因免官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