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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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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
EN
第 19 條
軍官、士官因受訓、請假或其他事故,短期內無法服行現職時,應由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
軍官、士官請假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