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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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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施行細則
第 8 條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所定考績績等丙上以下者,應經人事評審會綜合考量受考官是否適服現役等人事狀況,予以調職察看或辦理退伍。核予退伍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
EN
第 8 條
年終考績、另予考績考列乙上以上者,發給考績獎金;丙上以下者,依人事狀況,予以調職察看或辦理退伍。
年終考績、另予考績績等及獎金標準,由國防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