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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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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 42 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定轉任,以不定期辦理,並須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
一、已接受轉科教育或調他軍種、官科任職連續三年,並均取得擬轉任之專長。
二、所具專長為他軍種或他官科所需要。
三、因適應軍事發展,其原屬官科已變更名稱或廢止者。
將級軍官擔任他軍種職務,以相互配置為原則。但於領導及指揮上有必要時,得予轉任。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
EN
第 12 條
上校以下軍官、士官之轉任,應受他軍種或官科專長教育合格後,准轉任與原官相當官階之官。但轉任後,非經核准不得回復原軍種官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