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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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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8 條
前條財團法人應依下列原則訂定誠信經營規範,其財務報表並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一、誠信經營規範應分析經營範圍內,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活動。
二、具體誠信經營作法與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應包含作業程序、行為指南及教育訓練。
前項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至少應包括下列行為之防範措施:
一、行賄及收賄。
二、不當捐助或贊助。
三、提供或接受不當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四、侵害營業秘密、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
五、產品及服務於研發、採購、製造或提供,直接或間接損害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
國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
第 7 條
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或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送國防部備查。但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報國防部核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