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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25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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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軍事檢察官或主任軍事檢察官執行職務,除依前條規定外,應就重要事項,隨時以言詞或書面向主任軍事檢察官或檢察長提出報告,並聽取指示。
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民國 101 年 12 月 30 日 )
軍事檢察官執行職務撰擬之文件,應送請主任軍事檢察官核轉檢察長核定。主任軍事檢察官撰擬之文件,逕送檢察長核定。
前項軍事檢察官撰擬之文件,主任軍事檢察官得為修正或填具意見。
前項文件,檢察長得逕為修正,或指示原則命重行撰擬後送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