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0 07:4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 11 條
軍事檢察官或主任軍事檢察官執行職務,除依前條規定外,應就重要事項,隨時以言詞或書面向主任軍事檢察官或檢察長提出報告,並聽取指示。
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民國 101 年 12 月 30 日 )
第 10 條
軍事檢察官執行職務撰擬之文件,應送請主任軍事檢察官核轉檢察長核定。主任軍事檢察官撰擬之文件,逕送檢察長核定。
前項軍事檢察官撰擬之文件,主任軍事檢察官得為修正或填具意見。
前項文件,檢察長得逕為修正,或指示原則命重行撰擬後送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