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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13 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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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護照保管及銷毀辦法
本辦法依護照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護照條例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扣留、沒入、保管之護照,及因申請或由第三人送交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之護照,其保管期限、註銷、銷毀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