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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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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第 6 條
依本條例第十四條但書規定換發之護照效期,依原護照所餘效期核發。
護照條例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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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免費。普通護照除因公務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應徵收規費;但護照自核發之日起三個月內因護照號碼諧音或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款同意換發者,得予減徵;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