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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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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捐款及實物贈與處理辦法
本基金會主動規劃、接受委託或受理申請辦理捐款及實物贈與案件,應經董事會核定後執行。但經費在五十萬美元以下之案件,董事會得授權由下列人員核定,並於執行後提送董事會備查:
一、逾二十萬美元而在五十萬美元以下者,由董事長核定。
二、二十萬美元以下者,由秘書長核定。
本基金會依國際合作發展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受託辦理捐款或實物贈與計畫之捐款金額、贈與物資內容及數量,應報經委託之政府機關(構)核定。
國際合作發展法 (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 EN
主管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構)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時,得優先委託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或委託其他法人、團體或專業人士辦理。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依前項規定受託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得視需要委託國內外金融機構、法人或其他專業性機構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