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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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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捐款及實物贈與處理辦法
本基金會因下列情形之一,得對前條對象提供捐款或實物贈與:
一、戰爭或變亂。
二、遭受嚴重天災、癘疫、恐怖攻擊或大規模環境污染。
三、外債危機。
四、其他嚴重影響人民基本生存之困境。
本基金會為前項第三款情形提供之捐款,以配合巴黎俱樂部債務重整決議內容,抵減本基金會對該國之貸款餘額為限。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得提供捐款或實物贈與之對象如下:
一、友邦或友好國家。
二、政府間國際組織或非政府間國際組織。
三、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外國機構或團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