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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知識體系發展獎勵補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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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客家知識體系發展獎勵補助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客家基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客家基本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第 16 條
政府應積極獎勵客家學術與在地知識研究,鼓勵大專校院設立客家學術相關院、系、所與學位學程,發展及厚植客家知識體系。
前項獎勵額度、標準及方式之辦法,由客家委員會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