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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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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學術研究及限制原住民族利用等行為,指附件所列之行為。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依申請人或部落之請求,或本於職權確認前項行為。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原住民族代表及部落代表協助辦理前項確認作業。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機關、大專院校或醫療機構,確認第一項行為。
原住民族基本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 EN
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
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前項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部落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受限制所生之損失,應由該主管機關寬列預算補償之。
前二項營利所得,應提撥一定比例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作為回饋或補償經費。
前三項有關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之劃設、諮商及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之同意或參與方式、受限制所生損失之補償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另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