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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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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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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本基金會置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一人至二人。
執行長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後遴聘之;副執行長由執行長提請董事會同意後遴聘之。
執行長受董事會指揮監督,執行本基金會之業務;副執行長襄助執行長處理業務,於執行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代理其職務。
第十五條規定,於執行長及副執行長準用之。
執行長及副執行長不得為現任公職人員或政黨職員,並不得從事營利事業或投資報紙、通訊社、廣播電視、電影、錄影帶或其他大眾傳播事業。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
(民國 105 年 06 月 08 日 )
EN
第 15 條
董事、監察人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第三人之利益。
董事、監察人相互間,不得有或曾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董事、監察人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基金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